欢迎访问山东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当前位置: 首页 >> 实验设备 >> 规章制度 >> 正文
山东大学教学科研用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发布日期:2021-02-06 作者:毕见强 浏览次数:

山东大学教学科研用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山大资字202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教学科研用房管理水平,促进公房资源合理配置,助推双一流建设,为学校由大到强提供坚强支撑保障,根据《山东大学公房管理办法》(山大资字〔201739号)、《山东大学关于进一步深化教学科研用房配置改革的实施意见》(山大资字〔201922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教学科研用房是指学校为教学科研单位配备的公房以及教学科研单位自筹经费建设的用房等。所称面积是指房屋的使用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第三条 教学科研用房配置、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分类定标原则。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将教学科研用房分为管理服务用房、基本教学科研用房和发展用房,分类制定配置标准。

坚持公平效益统一原则。教学用房重公平,立足保障基本需求;科研用房重绩效,强化绩效考核,坚持收支两条线,加大激励力度,提高使用效益。

坚持强学科强学院原则。坚持扶优、扶强、扶特、扶新,重点支持有助于提升学术核心竞争力的学科、平台、项目、人才等用房需求。

坚持集约共享原则。学校优先保障为教学、科研提供公共服务的平台(中心)用房需求。教学科研单位应统筹管理服务、共享设备和科研空间,提高房屋利用率。

第四条 学校负责制定配置标准,核算教学科研单位用房定额面积,统一配置给教学科研单位,并开展用房绩效考核;威海校区、青岛校区、齐鲁医学院负责根据本细则制定校区实施细则,决策校区用房规划配置、绩效考核等事宜;各教学科研单位负责根据本细则及校区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的具体用房管理实施办法,对本单位用房进行使用规划、二次分配、费用收缴、绩效考核、清退整改、安全管理等,相关办法需报各校区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 配置标准

第五条 管理服务用房配置标准(G)。包括党政管理服务人员(含学校核准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办公用房配置标准(G1)和管理服务辅助用房配置标准(G2)。G=G1+G2

1.党政管理服务人员办公用房是指教学科研单位党政管理服务人员使用的办公室用房。学校按照《山东大学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山大资字〔201934号)规定的配置标准核定教学科研单位办公室用房面积。G1=正处级人数×18平方米+副处级人数×12平方米+其他管理服务人员数×9平方米。教学科研单位在实际配置管理服务人员办公室时,不得高于《山东大学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上限。管理服务人员人数、职务级别分别由人事部、党委组织部提供。

2.管理服务辅助用房指为教学科研、党政管理等提供保障而配备的用房。包括会议室、学术交流室、党群活动室、档案室、资料室、短期(6个月以内)交流教师工作用房等。根据全日制在校生自然规模数配置,学生人数由本科生院、研究生院、国际事务部等提供(下同)。

学生人数1000人以内的,按照0.4平方米/人配置,G2=学生数×0.4平方米;1000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面积增加0.1平方米,G2=1000×0.4平方米+(学生数-1000×0.1平方米。总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按照100平方米配置,大于600平方米的,按照600平方米配置。

第六条 基本教学科研用房配置标准(J)。包括教学实验用房配置标准(J1)、教师基本工作用房配置标准(J2)和研究生补贴用房配置标准(J3)(生均标准和档次见表1)。J=J1+J2+J3

1.教学实验用房指以本科学生实验教学为主的用房。包括教学实验室用房和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补贴用房。

教学实验室按照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数,结合学科实验用房特点,分为三个档次配备,配置标准为J11=全日制本科生数×生均面积。列入第三档的单位,J11大于1500平方米的,原则上按照1500平方米配置。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补贴面积为500平方米/个,配置标准为J12=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数×500平方米,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数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提供。J1=J11+J12

2.教师基本工作用房指学校为教学科研单位每位全职在岗教学科研人员(含统招博士后)开展教学、科研配备的基础工作用房,根据学校杰出人才体系和教学科研人员数、职称等配置。配置标准为J2=讲席教授层次人数×70平方米+特聘教授层次人数×45平方米+二级岗教授人数×40平方米+杰出中青年学者层次人数×30平方米+正高级职称人数×18平方米+副高级职称人数×12平方米+中级职称及以下人数×9平方米,配置面积就高不就低,不重复配置。人才项目入选情况、教学科研人员数及职称情况由人事部提供。

教学科研和党政管理双肩挑的人员,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配备教师工作用房。

3.研究生补贴用房是指补贴给教学科研单位的研究生学习、科研、实验用房。配置标准为J3=全日制硕士生数×生均面积+全日制博士生数×生均面积。延期毕业的研究生面积折半计算。

第七条 发展用房配置标准(F)。包括重点学科发展支持用房配置标准(F1)、重点平台支持用房配置标准(F2)和科研项目支持用房配置标准(F3)。F=F1+F2+F3

1.重点学科发展支持用房是学校为国家确定的一流学科牵头建设单位和学科评估A档为主建设单位配备的用房。配置标准分别为F1=J×10%F1=J×5%,不重复计算。支持层次和支持单位由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部提供。

2.重点平台支持用房是学校支持重点平台所隶属单位的用房(重点平台类型见表2)。配置标准为F2=国家重点实验室数×3000平方米+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等数×1500平方米+教育部(卫健委)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数×800平方米+教育部人文社科基地、省部(教育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等数×200平方米。

重点平台在主管部门组织的定期评估中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支持标准上浮10%。研究方向基本一致、固定人员重合度较高的不同平台,就高执行,不重复计算。重点平台名单和评估登记等由科学技术研究院、人文社科研究院等提供。

3.科研项目支持用房是指除管理服务用房、基本教学科研用房、重点学科发展支持用房和重点平台支持用房外,支持教学科研单位承担科研任务的用房。根据单位实到科研经费总金额核算,标准为5万元/平方米。F3=科研经费总金额÷5万元。科研经费情况由科学技术研究院、人文社科研究院、财务部等提供。

第三章 新增用房申请与配置

第八条 教学科研单位新增用房需求,应首先在单位现有用房基础上统筹解决,确实无法解决的,可向学校提出新增用房申请。申请新增用房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新增国家级人才的;

2.新增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平台的;

3.新增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的;

4.新一轮学科评估提升到A档或作出突出贡献的;

国家级人才由人事部认定;项目、平台级别由科学技术研究院、人文社科研究院等认定;学科档次由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部认定。

第九条 教学科研单位申请新增用房,需制定科学合理的用房方案,根据《新增教学科研用房KPI考核指标体系》(附件1),填写《新增教学科研用房申请审批表》(附件2)。相关核心指标可根据学科特点,参考单位配置标准申报。申请新增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需至少申报1项(人文社科类单位不少于2项)二级指标;100-500平方米的,需申报不少于2项(人文社科类单位不少于3项)二级指标;500平方米以上的,需申报不少于4项二级指标。用房不足定额单位可适当减少指标要求。申请周期不得超过国家和学校政策要求的周期。

第十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申请新增用房的,各单位商定用房面积及完成指标,由牵头单位提出新增用房申请。

第十一条 学校统筹谋划、前端布局、重点培育的学科优先考虑用房需求。经学校批准新成立的教学科研单位,学校根据核定的人员编制、学生规模等逐步配置。

第十二条 非教学科研需求不得申请新增用房。

第十三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受理教学科研单位新增用房申请,协同相关部门进行需求调研,提出配置建议。申请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可由公房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后进行配置;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需经公房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进行配置;500平方米以上的,由公房管理领导小组审议,经学校决策会议研究后进行配置。特殊用房需求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配置。

第十四条 新增用房在申请周期内计入单位年度用房总面积。周期结束实施绩效考核,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确认,填写《新增教学科研用房绩效考核表》(附件3)。完成预期目标的,项目用房收回,人才、平台等用房可由单位继续使用,计入教学科研单位实际用房总面积。未完成预期目标的收回用房。

第四章 定额核算与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用房配置标准计算教学科研单位定额用房面积(D,D= G+J+F);根据单位实际用房总面积(S)计算超额用房面积(C,C=S-D)。

第十六条 管理服务用房、基本教学科研用房、重点学科发展支持用房、重点平台支持用房为免费用房。科研项目支持用房为收费用房,收费标准为:定额以内的按照0.1/·平方米收取资源使用费;超出定额50%以下的按照0.6/·平方米、50%以上的按照1.2/·平方米收取资源使用费;超过100%的,参照市场评估价确定使用费标准。实际用房面积小于定额面积的,不足定额部分按照0.6/·平方米补贴。

第十七条 学校以每年12月为统计节点,核定教学科研单位用房面积和资源使用费总额;次年一季度,各单位上缴学校公房资源使用费,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教学科研单位用房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教学科研单位应将资源使用费纳入年度预算,列支范围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将各单位年度资源使用费总额20%作为普惠型奖励予以返还,用于支持各单位发展;根据学科建设评价结果,对教学科研单位予以激励(不重复计算)。学科建设年度考核排名由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部提供。

1.学科评估为A+的单位,两轮评估周期内,年度资源使用费总额的80%作为房屋使用绩效奖励予以返还。

2.学科建设年度考核排名列前10%和前10%-30%的单位,分别将资源使用费的30%10%作为房屋使用绩效奖励予以返还。

3.学科建设年度考核排名列后10%的,2倍收取资源使用费,连续两年列后10%的,收回超额用房。

第二十条 自筹经费建设使用的用房,按照经费投入比例计算用房面积。自筹经费建设面积部分,前10年折半计入单位用房总面积;10年后全部计入单位用房总面积。

第二十一条 教学科研单位的教学实验用房,经学校认定承担公共教学实验的,可根据承担的公共实验课时数折算面积适当核减。

第二十二条 教学科研单位管理的校级大型仪器设备公共技术平台使用的房屋,折半计入单位用房总面积。

第二十三条 新成立的教学科研单位原则上两年内可不进行定额核算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科研项目使用学校公共科研空间,有关规定按照《山东大学科研周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山大资字〔201842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教学科研单位用房不足自行拓展的校外用房,经学校同意租用的,学校可给予一定经费支持;无偿使用的,学校酌情予以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每两年对用房配置标准、单位档次、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负责解释。《山东大学教学科研用房管理实施细则》(山大资字〔201740号)同时废止。

 

1:教学实验室用房及研究生补贴用房配置标准

档次

教学实验室生均面积

硕士研究生生均面积

博士研究生生均面积

适用单位

第一档

5

3

4

物理学院、化学与化工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机械工程学院、能源与动力工程学院、土建与水利学院、齐鲁交通学院、基础医学院、药学院、微电子学院、艺术学院、晶体材料研究所、国家胶体材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岩土工程中心;生命科学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微生物技术研究院、国家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环境研究院、海洋研究院、前沿交叉科学青岛研究院;艺术学院(威海)、海洋学院、空间科学与物理学院等

第二档

4

2

3

控制科学与工程学院、电气工程学院、软件学院(不含计算中心)、公共卫生学院、口腔医学院、护理学院、新闻传播学院、热科学与工程研究中心、生殖医学研究中心;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文化遗产研究院、数学与交叉科学研究中心、光学高等研究院、网络空间安全学院(研究院);机电与信息工程学院等

第三档

2

1

2

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经济学院、文学院、外国语学院(不含公共外语教学)、历史文化学院、数学学院、临床医学院、医药卫生管理学院、管理学院、体育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经济研究院、易学与中国古代哲学研究中心、儒学高等研究院、中泰证券金融研究院;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法学院、国际创新转化学院、人文社会科学青岛研究院;东北亚学院、商学院、法学院(威海)、文化传播学院、翻译学院、数学与统计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威海)、山东大学澳国立联合理学院、体育教学部(威海)等

注:威海校区、青岛校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档次及配置标准

 

2:重点平台类型及支持标准

重点平台类型

支持面积

国家重点实验室

3000平方米/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

1500平方米/

教育部(卫健委)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

800平方米/

教育部人文社科基地、省部(教育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等

200平方米/

注:联合申报的平台支持面积折半计算,参与建设的平台不予支持。

 

附件:1.新增教学科研用房KPI考核指标体系

2.新增教学科研用房申请审批表

3.新增教学科研用房绩效考核表